(2017)浙02行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定国、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定国,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定国,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潘凤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法定代表人孙义为,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家贤(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兰军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定国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205行初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2年10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诉人陶定国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核准该宗土地登记,并颁发了鄞宅集用(2002)字28-0271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上诉人陶定国为土地使用者,座落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渔金村,地号28108137-4,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使用权面积94.8平方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0日批准同意鄞宅集用(2002)字第28-0271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登记行为并制发相应土地证书以及原告自认于2005年拿到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定受案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陶定国于2005年已经拿到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理应知晓该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全部登记内容,原告直至2016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其主张自己是文盲不理解宗地平面图含义的辩解不能构成超期起诉的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陶定国的起诉。上诉人陶定国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知晓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全部登记内容错误。宗地平面图中以一点表示一层楼房的内容未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因此不知道存在的登记错误。上诉人自2016年才知晓“一点表示一层”的事实进行起诉,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20年。从2005年至今亦未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鄞宅集用(2002)字28-0271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对上诉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确认。上诉人陶定国自述于2005年就已经拿到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故上诉人陶定国于此时就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因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故上诉人陶定国应当在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上诉人陶定国于2016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鄞宅集用(2002)字28-0271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未提供有正当理由延误起诉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玉珍审 判 员 秦 峰代理审判员 贺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 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