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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冲,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吴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冲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王冲在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姜某和李某,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重庆科技学院往陈家桥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渝AWP***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王冲严重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王冲驾驶车辆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冲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九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姜某、王孝东的证言,交通事故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指认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车辆行驶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冲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冲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搭乘两人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王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飞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