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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乔某与侯某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侯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侯某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3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申请人、被执行人所生孩子侯某某乙由申请人乔某抚养,被执行人侯某某甲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孩子抚养费36260元。由被执行人侯某某甲偿还申请人乔某的伤残赔偿金63456元和后续治疗费40000元,合计103456。申请人、被执行人共同财产归被执行人所有。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甲在某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甲在某银行账户2710110201109000808486中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