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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曙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12号之一被执行人侯曙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1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侯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曙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曙光在中国农业银行6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404.2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