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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文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文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文X,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文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X偿还申请执行人李XX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2371元(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293元(以18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6年3月15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1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6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0164元。但被执行人文X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X的银行存款2001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