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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金喜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金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88号罪犯赵金喜,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金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金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金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得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金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金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金喜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