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小彬与何凤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小彬,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舒小彬,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被执行人:何凤,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本院在执行舒小彬与何凤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执行标的6650元,已执行标的273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