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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小彬与何凤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小彬,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舒小彬,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被执行人:何凤,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本院在执行舒小彬与何凤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执行标的6650元,已执行标的273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