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保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7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保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执行王保伟犯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骐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