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第一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第一连锁超市,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号。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第一连锁超市。营业场所:山东省兰陵县城区文峰路东方明珠花园西区1幢。负责人:吴俊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塔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俊青,执行董事。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第一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