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建东、刘放申请执行刘紫云、谭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东,刘放,刘紫云,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刘放,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紫云,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王建东、刘放申请执行刘紫云、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0000元,承担诉讼费52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剩余债权40525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谭娟的��资被本院(2017)川1324执40号一案冻结,对查询的车辆申请人同意暂缓查封和处置,经查询房管、工商、银行、证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建东、刘放申请执行刘紫云、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