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齐鸿毅与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鸿毅,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819号原告:齐鸿毅,1942年7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负责人:刘法顺,系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鸿毅诉被告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齐鸿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鸿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鸿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齐鸿毅负担。审 判 长 许 峰审 判 员 张志远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