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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44号原告:马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