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原市富千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太原市富千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1010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山西省沁县。被告:太原市富千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金水湾小区F11-1号楼东附楼。法定代表人:郭学生,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原市富千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因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