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宸祥、高君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宸祥,高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40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鑫通大厦。委托代理人胡玉山,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宸祥,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君峰,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宸祥、高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2014)鄂托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