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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单志飞、何祖贵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志飞,何祖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特9号申请人:单志飞,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人:何祖贵,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单志飞与何祖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经盱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何祖贵欠申请人单志飞工程款303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153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何祖贵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单志飞可就申请人何祖贵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单志飞与何祖贵于2017年5月11日经盱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银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