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玉付、杨高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玉付,杨高,陈见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玉付,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高,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见春,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高、雷玉付、陈见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4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雷玉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陈见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缴获的作案工具“7”字型、“一”字型撬锁工具、六角套筒等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及雷玉付的Iphone5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杨高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六十元。原审被告人雷玉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玉付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雷玉付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玉付撤回上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琦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