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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根详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兴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详,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兴旺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457号原告:王根详,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兴旺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瑞军,该村主任。原告王根详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兴旺庄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根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兴旺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王根详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