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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俞坤、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坤,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俞坤,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保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男,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俞坤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津行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俞坤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事实及理由: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依法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俞坤依法向北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北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于2016年8月9日依法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中涉及的劳动争议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及国家休息休假制度的争议,且争议的数额并未超过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因此该仲裁属于终局裁决,联津行物业无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再审。联津行物业提交意见称已于2017年1月20日在本院撤回上诉,服从原判,对原审判决无异议了,并且已经向原审法院缴纳完毕执行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北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9日依法作出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31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结尾处“注: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表明该仲裁书为非终局裁决,联津行物业不服裁决可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按照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处理妥当。现俞坤不服原审判决,称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联津行物业无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诉主张,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俞坤提出再审申请,因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