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温明章与李忠明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章,李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温明章,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忠明,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温明章与李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忠明给付申请人温明章合伙工程款1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明外出务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以及房产进行查询,没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忠明应当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