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邵荣珍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荣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84号罪犯邵荣珍,女,汉族,1967年4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荣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邵荣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邵荣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邵荣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荣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荣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