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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松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松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53号之一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松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承盛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松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松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