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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范剑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范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4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523室,法定代表人范剑锋。诉讼代表人严雅芳,女,31岁,系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范剑锋,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范剑锋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范剑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严雅芳、被告人范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范剑锋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张某、吴某(均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购货单位名称为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销货单位名称为淮安市淮安区某纺织厂、淮安市某公司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36957.1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79728.79元,且已全部申报抵扣。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范剑锋均于2016年11月30日经电话通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范剑锋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范剑锋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严雅芳、被告人范剑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雅芳、张某、吴某、洪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账页、记账凭证、发票网银明细查询、流水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范剑锋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范剑锋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涉案税款已补缴,对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范剑锋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剑锋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范剑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兆盈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剑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