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秦雨薇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秦雨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颐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拥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兵,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雨薇,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宏,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雨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8民初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初第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李红芬审判员 林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