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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路红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红,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路红,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路红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红依据(2016)陕011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1289元,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所依据判决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路红购房款245940元,按照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2017年5月20日,故该案所申请执行的时间应为2017年20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打印人:郑萍校对人:张占宏送达时间:年月日结案报告关于路红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简况:申请执行人路红,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信和路42号2号楼1单元1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7303282740。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76699829-X。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未民初字第08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2990.5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三、执行情况关于本院在执行路红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红依据(2016)陕011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1289元,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所依据判决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路红购房款245940元,按照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2017年5月20日,故该案所申请执行的时间应为2017年5月20日后。2017年4月24日递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路红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承办人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
 
 
 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自查登记表
 
 
 
 
 案号
 
 
 (2017)陕0112执1947号
 
 
 类别
 
 
 执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
 
 
 张占宏
 
 
 
 
 立案审查人
 
 
 韩良玉
 
 
 
 
 立案阶段扣分
 
 
 无
 
 
 
 
 扣分依据
 
 
 无
 
 
 
 
 立案阶段加分
 
 
 无
 
 
 
 
 加分依据
 
 
 无
 
 
 
 
 立案阶段得分
 
 
 15
 
 
 
 
 审理(执行)阶段扣分
 
 
 无
 
 
 
 
 扣分依据
 
 
 无
 
 
 
 
 审理(执行 )阶段加分
 
 
 无
 
 
 
 
 加分依据
 
 
 无
 
 
 
 
 审理(执行) 阶段得分
 
 
 65
 
 
 
 
 裁判文书扣分
 
 
 无
 
 
 
 
 扣分依据
 
 
 19.1.11
 
 
 
 
 裁判文书加分
 
 
 无
 
 
 
 
 加分依据
 
 
 无
 
 
 
 
 裁判文书得分
 
 
 13
 
 
 
 
 卷宗装订归档扣分
 
 
 1
 
 
 
 
 扣分依据
 
 
 21.1.5
 
 
 
 
 卷宗装订归档得分
 
 
 4
 
 
 
 
 案件质量总分
 
 
 97
 
 
 评定格次
 
 
 优
 
 
 
 
 存在问题
 
 
 无
 
 
 
 
 
 
 质量问题责任人
 
 
 王新君
 
 
 
 
 责任追究情况
 
 
 无
 
 
 
 
 评查人签名
 
 
 评查时间
 
 
 2017 年5月15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12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郝永芳,女,194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工地524厂家属区28楼2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610112194311242027。申请执行人江广臣,男,194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工地524厂家属区28楼2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4312262070。被执行人任耀贤,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524厂家属区B区3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606182024。本院在执行郝永芳、江广臣与任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耀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9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任耀贤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占宏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郑萍打印人:郑萍校对人:张占宏送达时间:年月日结案报告关于郝永芳、江广臣与任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简况:申请执行人郝永芳,女,194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工地524厂家属区28楼2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610112194311242027。申请执行人江广臣,男,194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工地524厂家属区28楼2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4312262070。被执行人任耀贤,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524厂家属区B区3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606182024。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耀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三、执行情况关于本院在执行郝永芳、江广臣与任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耀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9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任耀贤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承办人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1:
 
 
 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自查登记表
 
 
 
 
 案号
 
 
 (2016)陕0112执恢236号
 
 
 类别
 
 
 执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
 
 
 张占宏
 
 
 
 
 立案审查人
 
 
 韩良玉
 
 
 
 
 立案阶段扣分
 
 
 无
 
 
 
 
 扣分依据
 
 
 无
 
 
 
 
 立案阶段加分
 
 
 无
 
 
 
 
 加分依据
 
 
 无
 
 
 
 
 立案阶段得分
 
 
 15
 
 
 
 
 审理(执行)阶段扣分
 
 
 无
 
 
 
 
 扣分依据
 
 
 无
 
 
 
 
 审理(执行 )阶段加分
 
 
 无
 
 
 
 
 加分依据
 
 
 无
 
 
 
 
 审理(执行) 阶段得分
 
 
 65
 
 
 
 
 裁判文书扣分
 
 
 无
 
 
 
 
 扣分依据
 
 
 19.1.11
 
 
 
 
 裁判文书加分
 
 
 无
 
 
 
 
 加分依据
 
 
 无
 
 
 
 
 裁判文书得分
 
 
 13
 
 
 
 
 卷宗装订归档扣分
 
 
 1
 
 
 
 
 扣分依据
 
 
 21.1.5
 
 
 
 
 卷宗装订归档得分
 
 
 4
 
 
 
 
 案件质量总分
 
 
 97
 
 
 评定格次
 
 
 优
 
 
 
 
 存在问题
 
 
 无
 
 
 
 
 
 
 质量问题责任人
 
 
 王新君
 
 
 
 
 责任追究情况
 
 
 无
 
 
 
 
 评查人签名
 
 
 评查时间
 
 
 2017 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