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扬与王兴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扬,王兴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93号原告:李扬,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富,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舅舅)被告:王兴文,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扬诉被告王兴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扬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扬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扬负担。审判员 段山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涂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