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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兴成与贝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成,贝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成,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贝素芬,女,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洪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成与被执行人贝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兴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13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