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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年良、卜开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良,卜开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5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年良,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淮安市洪泽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曾因犯盗窃罪、购买假币罪于2001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卜开春,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于淮安市洪泽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赌博于2011年4月16日被洪泽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吸毒于2011年4月16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7月20日被洪泽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2年5月16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逮捕。在执行过程中,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以被告人卜开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对被告人卜开春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亦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元旦后,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育才路房某家中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赵年良负责为赌场提供赌具、饮食、香烟等,并安排他人在赌场内抽头渔利;被告人卜开春负责安排他人在赌场内进行管理、望风。抽头渔利所得由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平分。2017年1月16日下午,袁某等参赌人员在该赌场进行“斗牛”赌博时,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共从中抽水渔利人民币14000元。同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查处参赌人员6名,查获赌资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夏某、周某、王某1、纪某、仇某、王某2、李某、朱某、孙某、张某、杨某、房某的证言、辨认照片、电某、被告人卜开春的手机短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洪公(城)行罚决字[2017]48、44、51、43、47、52、50、42、4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本院(2008)泽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1)泽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洪泽县公安局洪公(城)自行决字[2011]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泽县公安局洪公(水)行决字[2011]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泽县公安局洪公(三)行决字[2011]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泽县公安局洪公(高)行决字[2012]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年良、卜开春积极退赃,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年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卜开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0元及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7000余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秀山代理审判员  潘慧宇人民陪审员  袁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