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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钢琴与竺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钢琴,竺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156号原告:毛钢琴,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竺魏峰,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毛钢琴与被告竺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毛钢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钢琴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钢琴负担。审判员  丁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