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508号原告: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朋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国,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达,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该公司总经理。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0元,减半收取计8890元,由河北路全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 章 印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晓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