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张建明、张亚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张建明,张亚楠,张润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471号原告:张长生,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张建明,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张亚楠,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张润虎,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原告张长生与被告张建明、张亚楠、张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长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张长生负担。审判员 王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