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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荣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有,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光山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鹏,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有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家海、被告人陈荣有及其辩护人陈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陈荣有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光山县泼陂河镇某村组路边经营一家名为“XX石油”的加油站非法销售汽油。2016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会同光山县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华东加油站所销售的93#和97#汽油进行了检测,其中93#汽油流量累计数为:313789.22升,97#汽油流量累计数为:59604.52升。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光价认字【2016】106号)文书认定:陈荣有加油站非法经营汽油燃油累计流量(一)93#汽油313789.22升,经测算,认定其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757219.632元。(二)97#汽油59604.52升,经测算,认定其基准日价格为358819.2104元。认定标的在2016年8月29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116039.00元。另查明:光山县公安局因陈荣有非法销售汽油于2015年4月16日对其行政拘留10日、2016年7月28日对其行政拘留5日。案发后,被告人陈荣有于2016年9月1日自动到光山县公安局泼陂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荣有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光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光山县公安局2015年4月16日、2016年7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荣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光山县公安局、光山县泼陂河派出所、光山县商务局、光山县安监局、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光山县物价中心关于三次检查被告人陈荣有所经营的加油站的情况说明、光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陈荣有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明、光山县商务局出具的陈荣有加油站无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说明、光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河南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无陈荣有登记信息的证明材料、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关于陈荣有加油站加油机汽油流量累计升数的证明、光山县公安局泼陂河派出所出具的陈荣有加油站不能提供其销售流水清单的情况说明,证人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光价认字【2016】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公诉机关指控陈荣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荣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根据陈荣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其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对陈荣有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荣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