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4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良安、邱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安,邱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良安,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邱自力,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刘良安与被执行人邱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执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邱自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良安借款1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自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邱自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自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邱自力名下的址在石狮市新兴路西侧协盛花苑二期A幢204房地产办理查封登记,我院非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经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邱自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良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款项15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查控的财产非我院首封,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