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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虎则与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则,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陈虎则,农民。被执行人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负责人谷西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陈虎则与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发出(2015)岚法执字第1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停止在申请执行人陈虎则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刘四举、沙蓬举洼、中举梁等荒坡上的在建工程;二、对破坏了申请执行人陈虎则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刘四举、沙蓬举洼、中举梁等荒坡上的植被恢复原状;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停止在申请执行人陈虎则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刘四举、沙蓬举洼、中举梁等荒坡上的在建工程;二、由被执行人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赔偿陈虎则35万元由其自行对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岚县田野铁矿采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