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邓金保与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保,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邓金保,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邓金保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弘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