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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荣、周荣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钟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G×××××号轿车在本市泰山大道0300121号路灯杆路段左转弯时,与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章某(女,60岁)沿泰山大道行驶中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潘某、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章某系多发性损伤死亡。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G×××××号轿车在铜陵市泰山大道0300121号路灯杆路段起步左转弯时,与沿泰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潘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潘某及其摩托车乘坐人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章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刘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刘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万余元,被害人亲属对刘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晨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人民陪审员  江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