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汉美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1018号原告:武汉美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第1,3,*号楼*号楼*单元**层(4)号。法定代表人:龚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接到南环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林建栋。原告武汉美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服务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8,0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武汉美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美猴网VIP会员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装修网络展示平台,发布装修展示信息;该合同特别约定,如原告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按比例收取广告以及推广费用,比例为总合同款项的20%,并退还剩余款项。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亦未与原告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在扣除被告收取的广告及推广费用后,退还剩余服务费8,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美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8,000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应将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 果书 记 员 郑榛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