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占平诉通榆县亨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平,通榆县亨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47号原告:孙占平,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民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通榆县亨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法定代表人:叶继中,经理。孙占平与通榆县亨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占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66���,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孙占平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 齐—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