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荣娟与徐蕾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蕾蕾,方荣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蕾蕾,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荣娟,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沭阳县。上诉人徐蕾蕾因与被上诉人方荣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7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按上诉人徐蕾蕾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沭阳县中医院急诊科)以中国邮政法院专递方式(邮件号码EY479296994CN)向上诉人徐蕾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5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且联系电话长期无法接听,电联无果”被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公司于2017年5月3日退回本院。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到,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徐蕾蕾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但因“徐蕾蕾不在指定地址,且联系电话长期无法接听,电联无果”,导致诉讼文书未能由上诉人徐蕾蕾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徐蕾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蕾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笑书 记 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