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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慈康大药房与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慈康大药房,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634号原告:嘉善慈康大药房。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新优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03889795。投资人:沈森嵩。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史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4223B。法定代表人:许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慈康大药房诉被告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慈康大药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慈康大药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慈康大药房撤回对被告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