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吉亭与斯日古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吉亭,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郑吉亭,男,193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旗达来诺日镇。被申请执行人:斯日古楞,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日嘎查3组。本院在执行郑吉亭与斯日古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郑吉亭申请撤回对斯日古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