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春、魏世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魏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男,生于1986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魏世新,男,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春与被执行人魏世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74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