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定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定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李某某,定州市南城区人。被告张某某,定州市北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