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定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定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李某某,定州市南城区人。被告张某某,定州市北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