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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建与肖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肖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56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杰,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绪兵,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刘建诉被告肖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其中被告截止至2016年11月19日共欠原告工程材料款共93428元,并承诺2016年2月3日支付完毕,有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17680元后,剩余75748元无理由拒绝支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5748元及利息4196.2元(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顺延),合计7994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绪兵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11月19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93428元,并承诺于2016年2月3日前付清。因被告仅支付了17680元,余款75748元未支付,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肖绪兵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经对账,被告肖绪兵确认尚拖欠原告款项,并承诺于2016年2月3日前清偿,故被告逾期清偿,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款75748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宜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肖绪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建清偿货款757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7574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息随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8.6元(原告刘建已预交),由肖绪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龙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莹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