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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红群、陈晓丹等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32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文,广州市金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澳世威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鑫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元昊贸易有限公司,陈晓丹,尤建德,罗红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文,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宁,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澳世威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梁世坚。原审被告:广州鑫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朱健。原审被告:广州元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尤建德。原审被告:陈晓丹,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审被告:尤建德,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被告:罗红群,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陈伟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金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澳世威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鑫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元昊贸易有限公司、陈晓丹、尤建德、罗红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27向上诉人陈伟文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伟文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