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月明等诉敦化市金街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孙月明,敦化市金街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家得乐大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14号原告:刘学,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原告:孙月明,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博,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金街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佰亿,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佰亿,经理。第三人:敦化市家得乐大卖场。经营者:王可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孙月明诉被告敦化市金街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有第三人敦化市家得乐大卖场参加诉讼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孙月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孙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学、孙月明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审 判 员 郭立鑫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