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邱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543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邱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孙汉、被告邱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某某、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期间被告邱某某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左右。借款后,被告邱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截止2015年2月6日被告邱某某尚欠原告71000元,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约定于2015年5月6日前清偿借款。之后被告邱某某并未履行约定,仅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具此状。被告邱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但实际借款本金为45000元,2015年2月6日出具的《个人借款合同》是重新结算之后的。但被告邱某某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被告黄某某辩称,同意被告邱某某的意见。另,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借款时被告黄某某并不知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被告邱某某因办厂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约80000元。至2015年2月6日,经原告及被告邱某某结算,被告邱某某尚欠原告71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邱某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仅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利息,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另查明,被告邱某某、黄某某于2002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邱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某某借款,2015年2月6日,经林某某、邱某某结算,邱某某尚欠林某某71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林某某、邱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对于林某某诉请要求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邱某某辩称本金只有45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林某某主张邱某某还应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利率为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邱某某向林某某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林某某主张黄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同偿还责任,邱某某、黄某某于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邱某某、黄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黄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某、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71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部分利息中应予以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邱某某、黄某某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至建瓯市人民法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雨涵附:本判决所依据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