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翠与汤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汤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2010号原告:李翠,女,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汤盼,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李翠与被告汤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被告汤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汤盼主要答辩意见:原、被告曾系情侣关系,双方没有发生过借款关系,借据是被告在喝醉酒的情况下出具。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左右,原、被告经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在2013年12月,因经济原因,曾两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予以同意后,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支行的银行卡交给被告,同时将卡密码亦告知被告,由被告自行到银行分别取款50000元,20000元。2014年3月,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被告被关押后,原告即向被告提出分手。2016年,被告强制戒毒完回家后,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经协商,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就前述所欠原告的借款出具了载明以下内容:“今借到李翠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于2016年年前还清。”的欠条给原告,欠条尾部,被告汤盼予以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翠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给被告汤盼,由汤盼自行到银行取款,被告由此出具借据给原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汤盼对欠原告的借款应及时偿还。双方就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对逾期利率进行约定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汤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李翠借款7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李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汤盼负担907.5元,李翠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