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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027号原告: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长岭镇西虢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844388-1。法定代表人:邹宗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瑞峰,男,成年,汉族,居民,原住莒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郭瑞峰送达地址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莒县新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翁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