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侯淑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侯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04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侯淑亭,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坊卫计费征字【2016】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侯淑亭与徐丕波于2016年7月29日在坊城街道办事处徐家大路村实施生育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此,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坊卫计费征字【2016】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决定对你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3794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申请执行人侯淑亭未按处罚决定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催告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罚款人民币43794元。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坊卫计费征字【2016】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申请执行人侯淑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坊卫计费征字【2016】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罚款43794元,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李述侠审判员 王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咪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