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肖学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肖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9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叶祝华,行长。被执行人:肖学生,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肖学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学生清还借款本金244599.97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公告费及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肖学生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宏发南路9号之二A座406房的房屋产权,本院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部分义务,无需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无需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并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洁钏 搜索“”